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0-07-13 浏览次数: 450 次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规定,我厅与省市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054399、89761504 传真:0571-81050308
电子邮箱:ggflfw.sft@zj.gov.cn
浙江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认可的范围
(一)凡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取得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前,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未通过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相应的业务类别。
(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业务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应当取得实验室认可。
二、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司法鉴定机构或发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省司法厅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2.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的特定司法鉴定项目或领域;
3.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个项目的检测人员必须保证在二名或以上;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5.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6.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为推动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司法厅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3.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4.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5.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6.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参照执行。
(三)申请实验室认可
满足以下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由省司法厅推荐,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申请实验室认可: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3.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强化各项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设置异地实验室。设有异地实验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自行完成撤销整改工作。
(二)规范使用标志标识。严禁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加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标识,严禁用检测报告来替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持续保持有效运行的条件与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持续满足审核登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
四、加强证后监管
(一)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适时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抽查。
(二)各市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司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五、信息上报汇总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所辖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情况,督促已在省司法厅登记但未通过认证认可或需在2020年完成认证认可证书换发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并将汇总材料于2020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需在2020年完成认证认可证书换发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20年8月30日前提出申请。
本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
3.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推荐表
4.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换证推荐函(样式)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
(该表适用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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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性质 |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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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名称 |
获得《司法鉴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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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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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情况 |
年均业务量 |
人均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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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类别有关情况 |
申请业务类别 |
该业务类别鉴 |
该业务类别副高及以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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